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建议
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
建议承办单位:
住建部
我国现行的《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并经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两次修订。《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促进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城乡建筑市场结构、建筑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商业模式等也发生了变化。为了更好地发挥《建筑法》作为行业基本法的作用,加快推动我国建筑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应根据行业发展的新变化对《建筑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建议如下:
一、建议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统一的信用平台。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让失信者在全社会寸步难行”要解决建筑业领域的诸多问题,最终要靠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及资质改革背景下,这项工作变得尤其重要,建议修订过程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内容,可通过信息技术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支撑,用立法手段保障数据收集、数据可靠和数据公示,推进数据简易、便捷、公开、公正地查询,保证其透明性。
二、建议对“工程总承包”专门设置一章。
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新时代建筑业改革发展的两翼,修订《建筑法》有必要专门设置一章,提高法律位阶,具体建议:
1、法律责任方面,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职责并非传统五方单位中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简单叠加,不能完全以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来套用。
2、工程总承包模式内涵丰富,在现实中有多种表现形式,在拟制法律责任条款时应兼顾弹性和约束力,避免出现漏洞。
3、修订《建筑法》工程总承包法律条款时,还应考虑到《建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责任条款的关系,例如《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在修订工程总承包法律责任条款时应予以细化。
三、建议对“工程造价”专门设置一章。
建议《建筑法》中应对“工程造价”专章分节设定,使已经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形成执法依据。具体建议:
1、充分重视两部委369号文、最高院司法解释等关于造价的专门规定。
2、充分考虑《政府投资条例》等新规定涉及工程造价的条款和对项目分类管理的思路。
3、充分考虑PPP、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近推广工程组织、实施和管理方式。
四、建议增加对肢解工程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建议将承包人的肢解行为也纳入法律规范中,并明确其定义范围及对应的法律责任,并进一步明确定义范围(肢解行为对象),具体建议:从立法目的来说,禁止肢解行为是为了防止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拆解为多个项目发包,造成施工现场混乱、施工界面不清导致施工现场管理多头,进而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
五、建议明确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包人责任如何界定。
《建筑法》是规制建设工程活动的基本法。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管理,维护建筑业井然有序发展,助力国民经济平稳增长,应增加相关规定,建议从以下几点予以完善:
1、建议明确业主单位使用“竣工未验收”工程即视为质量合格。
2、明确工程质量风险转移的范围。
3、对例外情形也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质量风险转移的例外情形属于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工程无法竣工验收,法律修订时应明确若承包人存在过错,如拒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拒绝返修致使工程无法竣工验收等情形,业务单位提前使用竣工未验收工程,仍可就使用部分质量问题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