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善平台经济税收政策环境的提案
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
建议承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指出,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等具有重要作用。
一、现行平台经济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平台经济税收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税制要素是基于传统交易模式确定的。而互联网平台的空间虚拟性和主体不确定性,某些税制要素的定义和解释跟不上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导致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主体、纳税地点、征税对象、纳税期限等要素时缺乏依据。且平台经济经营活动特殊,如按照现行税制对平台经济纳税人征税,会制约平台经济的发展。
(二)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滞后
由于目前推行的仅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存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因此有大部分个体商户类的电商平台商家不会主动开具发票, 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也不强,导致系统间信息共享机制未建立。由于尚未与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交易的时间、地点和金额等税源信息,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三)平台经济纳税服务有待提升
实施平台经济税收管理,不仅需要税务干部精通税收专业知识,还需税务干部掌握电商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行业管理运营等现代信息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因此,亟需培养造就一支勇于开拓创新、知识结构合理、专业技能匹配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队伍。再加上平台经济依托的是信息技术,但现有的各类软件主要用于满足管理的需要,而为纳税人服务、保障纳税人权益的相关应用系统尚未完全建立。服务手段还有待于提高,高度集中、充分共享的纳税服务数据分析系统尚未建立,导致其成为实现纳税服务便捷化的短板。
此外,平台经济作为新兴经济模式,征纳双方尚未形成成熟完备的纳税意识,特别是在C2C模式下,个人卖家不在税务部门的管理范围之内,没法进行面对面的税收政策的辅导,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宣传解读不到位。
二、营造平台经济良好税收政策环境的建议
(一)创新平台经济税收制度
1、推进平台经济税收制度扁平化、更加简洁高效。税制创新应以服务新经济发展导向,税制创新应当体现柔性化和包容性,对各层次电商平台参与主体应当分类考虑税收激励政策,实施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降低小微纳税人负担。
2、统一线上线下税收制度和规则。“新零售”的快速发展,将打破实体零售和网络平台的割裂状态,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因此,加快统一征税标准和规则势在必行。税制改革应当加快推进电商税务登记制度、电子发票推广和操作、涉税交易信息共享,鼓励主动申报,构建税收信用体系,提升主动纳税遵从度。
(二)强化平台经济税收征管
1、强化“数据控税”方式下的税源控管
首先,依托电子税务局,与平台经济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实现税收信息电子化。要推广电子发票的使用,使电子税务局与电商平台的发票代开接口对接,实现一键申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提供纳税服务的精准性和便捷性。其次,把“互联网+数据”作为税收征管新模式的突破口,全面推行“数据管税”,建立各级政府之间横向数据互通与共享渠道,在税务管理部门内部建立数据和渠道的互联互通,建立全国税收大数据。
2、推进“政府+平台”的双边征税新模式
利用电商平台拥有的信息优势,在“互联网+区块链”的背景下,推动政府部门与电商企业的信息与数据的共享,实现多方数据的共享。在征税自动化、精细化、精确化新兴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实施“政府+平台”双边征税方式。
(三)优化平台经济纳税服务
1、丰富平台税法宣传模式
建议要加强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加大监管力度,通过监管平台参与者的纳税意识。同时向平台纳税人提供相应公共服务,使之感觉纳税并不是单方面付出,提高纳税遵从度。
大力发展“互联网+税务服务”,提升征纳动态交流水平。借助互联网媒介开辟税收服务网页留言板、提问信箱、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网络课堂、热点问题及争议案例库等,通过一对一沟通、一对多观摩等形式,使更多纳税人了解纳税服务成果。
2、创新平台经济纳税服务手段
建议发展智能办税云服务。纳税人不仅可通过云服务平台办理涉税申报、代开发票、发票查验等多项业务,还可云服务平台上的视频、语音、直播等客服功能,咨询和办理有关纳税流程或问题。
3、壮大平台经济税务人才队伍
建议根据平台经济纳税服务需求,视条件可设立固定的电商纳税服务小组或开设电商服务窗口,配备具有电商知识储备的人员,选派责任心强、法律素养高、综合协调能力出色的人员从事平台企业纳税服务工作。
另外,拓展“互联网+中介机构”的纳税服务方式,中介机构通过与纳税人和政府税务平台的开放连接,获取纳税人的信息以及政府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利用自身的技术和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需要的涉税服务。